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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生与就业杂志电子版
作者:就业委员…    文章来源:招生与就业杂志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9-21    
2、自2006年起,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,服务年限达到5年以上,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。代偿所需资金由省、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按532比例负担。具体代偿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。

3、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,被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正式录(聘)用的,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,并提高2个工资档次。同时,依据其在基层工作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,合并计算工龄。在乡镇以下单位工作的毕业生,在晋升职称时,同等条件优先评定,实行量化赋分的系列(专业)给予加分,可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。

二、积极鼓励、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

4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,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。对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,工商行政管理、劳动保障、科技等部门要为他们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。从2006年开始,各地要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,制定创业培训计划,建立集开业指导、小额贷款、税费减免、跟踪服务等为一体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。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。有条件的地区,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“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”,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。

5、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(国家限制的行业、职业除外),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,3年内免交登记类、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
6、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、短期就业、个体经营等方式就业的,各级政府要积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,在户籍管理、劳动关系形式、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。毕业生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,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各级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时,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。

三、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

7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,户口可落在单位,也可落在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开设的集体户上。

8、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,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,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。对从事科技工作的,支持其按规定程序申请我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。自然人可申报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、省自然科学基金,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省科学技术奖。

9、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,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,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时,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。

10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,要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,依法建立劳动关系,并为其办理人事、劳动保障代理和社会保险,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,确保劳动报酬兑现。

四、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

11、实施“一村(居)一名大学生工程”。从2006年起,各地要根据实际,每年组织招聘一部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,争取5年内基本实现全省每个村、每个社区至少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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